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建构(理论视界)

林维

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时代命题。为保障平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建立起了具有中国式现代化特征的法治保障和治理体系,尤其是在安全底线和平台合规等方面建立了较深入的保障制度,但仍然需要建立并且完善导向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确立大型平台的基础功能作为基础设施的法律定位,并且要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大型平台不仅在平台经济中发挥引导和建设平台生态系统的主导作用,也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设施,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平台尤其是大型平台功能中具有基础设施属性的部分。例如,在数据占有和加工、流量分配、算力储备、数字经济信用的治理和信息发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属性应如何认定、如何发挥。在界定平台基础设施的属性过程中需要客观精准,针对具有基础设施属性的平台设施,要避免过度扩张。一方面,需要积极引导促进建设,给出明确指导和激励政策。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认识这些基础设施的公共性,要适度以合理条件开放,避免集中使用和独占造成垄断,引导平台基础设施成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有益补充。

引导平台经济建立开放生态,建立具有促进互联互通的框架作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特征。平台经济应当转变发展的逻辑,从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转向追求创新驱动的开放生态,尤其在涉及基础设施等关键要素方面,要倡导互联互通、开放共赢的生产和发展模式。由于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技术革命尤为重要,以DeepSeek为典型代表的开源人工智能前沿建构技术,建立了一个开放的人工智能生态,为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各行各业提供技术基础设施加速赋能。作为制度的保障,法律应该在政策引导、竞争规则的设定、权利的设置方面,推动和激励开放生态和互联互通的平台实践,特别是在数据开放以及兼容性的要求方面、在促进流量等生产要素跨平台流动方面,开展更为丰富的制度创新和实践。

推动平台经济基于技术推动迈向创新式、增量式的发展模式,防止平台内卷与竞争。平台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累积了流量、数据、算法等优势资源,但平台经济的发展无法靠吃这些老本,以打价格战等手段争夺存量的用户和市场。所以,必须通过积极创新做增量市场。当前,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大型平台已经在人工智能应用方面有了赋能,发挥积极作用,并且在开放、高质量数据、促进算力资源高效分配等方面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从法律规则的设定来看,应当在重点领域采取大力促进创新和发展的举措,鼓励平台积极参与创新业态,建立风险容忍和容错、试错机制,确立创新领域尽职免责等规则,为平台企业创新投入确立更多安全感。

推进数实融合,建立数字经济为实体经济高效赋能的制度规则。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应当是融合赋能,而不是对立和冲突。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成为连接线上线下不同产业链和供应链的重要枢纽,有的通过流量引导把线上用户的消费能力引入实体经济,如网约车、直播带货等。有的把线上线下的商业模式进行整合,如农村、电商等,建立注重服务业整合的达人探店等模式。下一步,有必要针对数实融合建立支撑性的基础制度,促进共赢。

强调多方共赢,建立用户和中小商家权益保护体系。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平台需要增加更多的社会价值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平台在发展的同时要顾及民生问题,促进各方主体互利共赢。从制度上要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线上消费投诉公示,消费后评价等制度,指导平台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更好地发挥平台经济对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同时,有针对性地建立起更加全面细致、精准的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特别是进一步规范、透明平台规则的制定、执行。平台规则的制定、执行、纠纷解决等方面,都需要通过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则进行规范和约束,尤其是涉及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应在政府的监管和平台治理之间,建立更加具有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的对接机制。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责编:王燕华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