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的几点认识

田毅鹏

202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组法”)修订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居组法修订是自1989年该法律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该法修订为强化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党建引领、完善居民自治、回应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市治理的新问题和新需求,推进基层减负,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居组法修订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也经历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社会系统中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就业结构、文化结构和技术条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在城乡社会之间,出现了城市“过密化”和乡村“过疏化”现象,使得基层社会治理面临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居民对社区服务、居住环境、文化生活、养老托幼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且多样化,对居委会的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大量非户籍常住人口进入城市,人口流动性增强形成了新市民群体。他们如何参与社区治理,如何享受同等服务,都需要通过居组法修订加以体现。需要强调的是,城市社区形态也发生了复杂性变化,出现了商品房小区、混合型社区、城乡接合部社区等,社区内部利益主体多元,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与居委会的关系需要厘清和规范,导致现行的居组法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亟待修订调整。总之,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时代,我们必须根据时代社会变迁的轨迹,构建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发展。

居组法修订突出新时代社会化治理特色

新修订的居组法内容非常丰富,带有极强的新时代社会化治理特色。一是强化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通过强化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提升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该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党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二是大力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首次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居组法中,新修订的居组法第四条,增加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表述。这为民主管理提供了组织载体,确保居民需求得到精准回应。三是健全保障机制,为基层减负增能。新修订的居组法从资源保障、机制保障、社区减负等多个层面加强了对居委会开展工作的保障,并落实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新修订的居组法通过建立职责清单的方法,明确居委会依法履行的自治事项清单和依法协助政府的行政事项清单。四是对快速城镇化的回应。面对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模的扩大,居委会设立规模进行调整,以适应城镇化的发展。同时,修改后的居组法还特别强调保障非户籍居民权利,赋予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居民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极大地推动了社区融入和共治共享。五是破解社区管理及服务难题。物业管理及物业矛盾冲突是近年来困扰社区治理的难题。此次新修订的居组法明确了居委会的法定职责,即居委会负责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为破解社区物业难题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持。

法治赋能,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国家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次深刻变革,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首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对于国家夯实执政根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其次,就法治中国建设而言,完善基层治理的法律体系,实现基层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再次,居组法的修订也表现出极为突出的问题导向,直接回应了城市社区规模扩大、人口结构变化、物业矛盾凸显、基层负担过重等现实问题。第四,对社区与居民而言,激发社区活力,通过减负、赋能、归位,真正让居委会成为居民利益的“代言人”和社区活力的“发动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氛围,使社区服务更加精准、高效,更好地满足居民在养老、托幼、文体、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总之,对居组法的全面修改,强化和完善了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法理保障。

(作者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吉林省城市治理研究基地主任)

(责编:纪博珩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