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明确信用信息内容、分级分类管理等内容。
《办法》提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各自职能领域产生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以便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全面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诚信倡议、诚信创建、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对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采取信用积分的方式,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对不同等级信用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级分类监管。社会组织信用积分依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更新。
(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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