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闭幕的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职责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职权等方面,两部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中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从原来的9条增加到12条,新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移风易俗、协助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责,并明确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其职能。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从原来的6条增加到11条,新增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调解物业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等内容。同时,从法规层面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明确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两部实施办法对村(居)务公开的方式、载体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村(居)务公开除公布相关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公布日期、截止日期等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此次修订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其可列席相关会议、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行使监督权利。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细化审计程序和时限,明确因辞职、罢免等原因进行审计的,结果需在正式生效前公布;因任期届满离任审计的,结果需在下一届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公布。
(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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