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吸纳就业、服务基层治理的重要市场主体。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与生产经营、治理运行深度融合,2025年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更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在民营经济组织的政治引领与保障作用。这一系列顶层设计,直指传统非公有制企业治理重资本轻合规、重效率轻制衡、重盈利轻责任的固有短板,凸显党组织嵌入的现实必要性。相较于西方纯产权主导的现代企业制度,党组织嵌入是立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创新,既能守住企业自主经营底线,又能补齐治理短板、凝聚发展合力,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在非公领域落地见效。非公有制企业治理核心包含决策、执行、监督、劳资协调四大模块,本文立足非公有制企业实体治理架构,从法理确权、治理补位、权责适配三重制度逻辑,剖析党组织嵌入各治理环节的底层依据、实操路径与功能定位,厘清“政治引领”与“治理嵌入”的边界,为基层规范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实现党建与企业治理深度融合提供理论支撑。
法理逻辑是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的合法性根基
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的核心是产权与法人权责,脱离法人治理框架谈党建嵌入,既无依据也难落地,法理逻辑的核心是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党组织嵌入的合法身份,让党建从“外部要求”变为“内部治理规则”,精准对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的产权基础。从制度本源来看,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党章、公司法双重规范,为党组织嵌入提供了上位法理支撑:一方面,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非公经济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具备介入非公经济领域治理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公司法》赋予企业法人自主制定章程、完善治理结构的权利,为党建嵌入提供了实操路径。区别于国有企业党建的法定前置程序,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嵌入的法理逻辑,是尊重产权前提下的章程确权,而非行政强制干预。具体到治理结构嵌入,法理逻辑落地为三大实操节点:一是章程嵌入,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将党组织机构设置、权责边界、议事规则及参与决策事项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中的合法议事身份与参与路径;二是身份嵌入,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实现合法任职,即党员出资人、管理层党员进入党组织班子,党组织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或管理层,党员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让党组织成员具备治理岗位的合法身份;三是程序嵌入,明确党组织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劳资方案、公益投入等事项,拥有前置商议、意见反馈、合规把关的程序权利,既不替代股东会决策、不干预管理层执行,又以法定程序嵌入治理全流程,筑牢嵌入的合法性根基。
治理逻辑是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的功能补位路径
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的四大核心模块,党组织嵌入形成对应的补位机制,每一项嵌入都对应具体治理事务:其一,嵌入决策层,破解决策封闭化、短视化痛点。非公有制企业决策多由出资人或核心股东主导,易出现盲目扩张、违规经营、脱离政策导向等问题。党组织应在尊重股东决策权、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前置商议、列席董事会议、提交合规建议等方式,对重大投资、经营方向、风险防控等事项开展政治把关与合规研判,既不否决股东决策,又帮助企业规避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让决策更贴合市场规则与国家导向。其二,嵌入执行层,破解管理松散化、效率低下痛点。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多以业务考核为重点,内部凝聚力、团队稳定性不足。党组织把支部建在车间、班组、项目一线,推动党员骨干担任部门负责人、技术带头人,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攻坚小组等载体,把党建工作融入生产、销售、研发等执行环节,凝聚职工力量、优化管理流程,将组织优势转化为执行效能。其三,嵌入监督层,破解监督软化、内控缺位痛点。非公有制企业监督机构多由股东亲属或内部人员兼任,监督流于形式,易出现财务不规范、廉政风险、违规操作等问题。党组织选派党员职工代表、外部党建工作指导员参与监督工作,重点监督企业合规经营、税费缴纳、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构建内部监督与党建监督并行的双重机制,弥补产权治理下的监督短板。其四,嵌入劳资协调环节,破解劳资对立、诉求不畅痛点。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多为雇佣关系,职工话语权弱、矛盾化解渠道窄。党组织应搭建劳资沟通平台,收集职工诉求、协调薪资福利、保障劳动权益,既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又帮助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减少劳资纠纷,填补治理结构中的民生保障空白。
权责逻辑是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的长效保障机制
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关键是把握“不越位、不缺位、能补位”的权责边界,厘清党建与企业治理的权责分工,避免党建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也防止党建虚化边缘化,让嵌入成为长效治理机制,而非阶段性任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嵌入的权责逻辑是“引领不替代、参与不干预、补位不越位”,具体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党组织行使政治把关、政策传导、价值引导的权利,聚焦企业合规经营、社会责任、发展方向等宏观事项,不干预企业具体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业务拓展等微观事务,充分尊重出资人、董事会的经营自主权,消除企业对“党建管得太宽”的顾虑。二是党组织对治理全过程拥有监督、建议、质询的权利,可对违规决策、损害职工或社会利益的事项提出异议,仅发挥纠错、把关、补位作用。三是党组织行使凝聚职工、化解矛盾、对接资源、搭建平台的服务职能,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为职工权益保驾护航,让党组织成为治理结构的“润滑剂”“稳定剂”。
总之,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既是落实党中央突出抓好新兴领域党建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非公有制企业治理困境、提升经营质效、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选择,更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独特优势。随着基层治理现代化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党组织嵌入非公有制企业治理将持续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真正把党建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让非公有制企业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教授,天津市新型政党制度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特聘研究员)
(责编:金一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