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环境和物业管理)、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至少三人组成,以单数为宜,主任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指导意见》对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退出补选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对下属委员会日常工作、议事协商、项目化运作、评估公示等制度进行规范完善。
《指导意见》要求,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各工作指导部门负责指导各下属委员会的设立和业务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治理服务能力和专业工作水平,并加强对各下属委员会的经费、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赵超阳 王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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