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村(居)委会设立调整、缺额补选、法人备案、教育培训等十个方面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明确,村(居)委会应当布局科学、总体稳定,严格规范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及时做好缺额补选及下属委员会建设;规范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要切实加强对村(居)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协商决策机制,明确建立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议事协商体系;完善事务监督机制,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履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明确民主评议工作程序和要求。
此外,《意见》还就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用、规范村(居)委会印章管理使用、加强档案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孙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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