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的高度,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基层治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对原法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涉及20余个条款的修改,从政治根基、主体支撑、内生动力、落地效能等4个维度为农村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搭建起法治框架。
筑牢高质量发展政治根基
高质量发展的本质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乡村治理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强化政治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在基层治理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法治保障,为乡村高质量发展锚定方向。
一是在领导机制上,新增“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条款,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这一调整从制度上确保党在农村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贯穿乡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等高质量发展关键领域。
二是在治理协同上,新增“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这既确保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能在基层精准落地,又实现了政策落地与群众需求的同频共振,为乡村高质量发展筑牢政治保障。
夯实高质量发展主体支撑
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是人才与组织。长期以来,农村治理人才短缺、组织效能不足是突出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为基层治理提供组织活力和人才支撑。
一是打破户籍壁垒,明确“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参加选举。这一调整为返乡创业者、驻村干部等人员打通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的通道,使其可以为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带来先进的市场理念、技术资源和管理经验,促进乡村治理效能提升。
二是构建“按需设岗、精准履职”的组织架构,精准优化村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增“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有针对性地解决乡村治理中“生态宜居”“民生保障”等需求。明确“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避免组织臃肿导致的治理效能低下。这些要求促使村民委员会集中精力推动农村改厕、垃圾治理、养老服务等宜居宜业工作,使乡村更加契合“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创造乡村优质生活空间”部署规划。
释放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高质量发展要求治理过程高效协同、治理结果精准有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对村务决策、监督、运行机制的优化升级,很大程度上释放了村民自治的内生动力。
一是把地方实践的宝贵经验上升为法律。比如,明确“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规定“需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等,并新增村庄规划、重点帮扶方案等议事内容,使乡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能够充分吸纳村民意见。同时,新增专门条款允许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多种形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为引入企业、社会组织参与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提供制度通道。
二是强化村务公开与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将“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并将集体资产使用、项目建设进度等关键事项纳入监督范围,有效防范工程腐败、资产流失等问题;通过“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的要求,让村民随时监督产业项目收益、补贴发放等情况,确保发展成果公平共享。
提升高质量发展落地效能
乡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任务是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需要兼顾生产、生活、生态的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职能拓展与保障升级使村民委员会成为落实这一任务的重要主体。
一是新增多项关键职责。明确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新增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协助社区矫正与突发事件应对等职责。这些调整要求各地学习运用和全面对接“千万工程”经验,促进产业兴旺、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允许其“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一调整解决了以往村民委员会主体缺失的痛点,同时,“不得提供担保”的要求又规避了集体资产风险。此外,新增财政补助、集体经济支持相关内容,确保村民委员会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公共服务提升等高质量发展任务。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李梦苒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