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新闻速递)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敬业奉献、结构合理、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近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40条。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社会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新要求,围绕岗位职责、选任招聘、教育培训、队伍管理、激励约束、待遇保障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规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细化岗位职责,继续实行“三岗十八级”岗位等级序列;优化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鼓励就近就便、职住兼顾;健全完善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培训制度,建立社区实训基地和社区工作者培训师资库、资源库;明确市、区、街道(乡镇)在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完善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合同签订等规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开展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选树,加强关心关爱,持续深化为基层减负工作。

《办法》围绕“选育管用”全链条,细化完善举措,提高政策的“含金量”。聚焦“选好人”,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不少于18人的标准配备,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年龄放宽至35周岁,退役军人学历可适当放宽。聚焦“育好人”,明确每年市级举办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社区工作者培训班,各区对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培训一次、对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初任培训,街道(乡镇)对社区工作者开展全员培训。聚焦“管好人”,建立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两委”成员后备人才库,完善年度考核政策,继续实施3年为1个晋级档期,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作为岗位等级调整依据。聚焦“用好人”,对在社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满5年、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择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实增强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赵建辉)

(责编:闫涵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