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将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山林发包给外村人吗
内蒙古自治区一位农民来信咨询,我们村民小组有一块山林地,权属明确。近日村里要将其发包给某外村人。请问,该土地属于我们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有权对外发包吗?
答:来信反映的问题实质是村民小组的土地究竟谁有权发包。
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和土地的经营管理。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关于土地发包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也就是设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村。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有些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工作,需要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发包土地的职能。如果该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就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发包。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要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民小组是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对于法律中规定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该土地原先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对于目前许多村民小组并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当然,如果村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所有权关系。
从以上规定看,你们村民小组的土地原则上由你们自行发包。如果你们不具备发包条件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不能改变该土地的所有权。
在本单位罹患职业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可以被裁员吗
山西省某矿山企业员工来信咨询,我在这个矿上工作多年,罹患职业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现在矿上提出要裁员,准备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专门制定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保障也专门作了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情形。该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但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责编:陈超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