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其他见证人的打印遗嘱有效吗
河北省一位市民来信咨询,我母亲生前让我打印一份遗嘱,把房产留给我和我弟弟,把存款留给我妹妹。立遗嘱时只有我和弟弟在场。请问,这份打印遗嘱有效吗?
答: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原则上按法定继承办理,除非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的遗嘱或者与他人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对于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遗嘱继承,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每一种遗嘱生效要件是不一样的。来信中提到的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来信中提到,他和他弟弟作为他母亲打印遗嘱的见证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他和他弟弟作为继承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起诉不履行土地承包协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吉林省一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来信咨询,我们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依法发包土地给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成员没有履行土地承包协议,擅自转包土地造成地力破坏。我们要求该村民改正,但该村民置之不理。请问,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村民吗?
答:国家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发包农村土地等多项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规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以上规定看,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依法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建设项目选址碰到了古树名木该怎么办
云南省一位村委会主任来信咨询,有一个开发项目准备占用我们村的土地。但我们村有两棵杉树,据说属于古树名木。请问,古树名木该如何保护?该建设项目选址遇到古树名木,该如何处理?
答:古树名木是极其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等价值,被誉为“绿色的国宝”“有生命的文物”。2025年1月25日,国务院公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规定,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该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该条例还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
来信中提到的开发项目属于一般建设项目,其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情况特殊,确实避不开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避免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
(责编:金一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