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法治保障(理论视界)

郭斌 田鹤翔

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的背后,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加强新就业群体的法治保障,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新兴领域迅速发展,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数据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各层次。在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的背后,是日益凸显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目前,平台企业多以“信息中介”自我定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虽有自主接单、灵活工作的选择权,但劳动权益保障难题也愈发严峻。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的法治保障,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搭建党建引领平台,统筹协调各方资源。通过党组织引领搭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统筹协调平台,整合职能部门、工会组织、平台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利用多方资源,打造多样化的服务载体,精准对接新就业群体的权益需求。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等空间打造“红色驿站”,为新就业群体提供休息、饮水、充电、应急医疗等基础服务,同时,将其打造为政策宣传、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的前沿阵地。协调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执法,督促平台企业落实劳动权益保障责任。鼓励和支持新兴领域行业协会的发展,联合工会等组织为新就业群体开展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平台企业依法用工、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内劳动者权益保障标准的统一,形成权益保障工作合力。

明细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明晰权益保障基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的“从属性”标准在新业态用工场景存在适用困境。应结合新业态特点,建立分层分类的劳动关系认定体系。对于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核心要素的平台企业用工,明确认定新业态从业者和平台企业为劳动关系,使新就业群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益;对于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标准,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存在一定程度管理控制的情形,可赋予新就业群体部分基础劳动权益,如最低工资保障、工伤保险覆盖等。同时,在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虑新就业群体工作时间占比、收入来源稳定性、是否排他性为单一平台服务等因素,避免平台以“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形式规避劳动关系。

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夯实权益保障根基。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基于传统用工模式制定,难以满足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需求,从当前实际看,在一些方面可以补充完善。例如,在工作时间方面,针对新就业群体工作时间碎片化、灵活性高的特点,制定弹性工时制度,明确单日最长工作时长、连续工作时长上限以及最低休息时间要求,防止过度劳动损害劳动者健康;在劳动报酬方面,规范平台企业报酬计算规则,要求平台公示报酬构成、计算方式及单价标准,确保新就业群体劳动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指数、行业发展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在社会保险领域,突破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参保限制,建立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险参保模式。同时,探索建立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险种的灵活参保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对新就业群体的广覆盖。

完善平台管理规则,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在平台算法中,劳动者、消费者被“精准画像”,订单、路线被转化为商业模式提质增效的数据,但算法的不透明和不合理使用会侵害劳动者权益。对此,有必要建立算法备案与审查制度,要求平台企业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规则,如派单算法、报酬计算算法、奖惩算法等,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定期接受审查。审查重点关注算法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劳动强度分配、是否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是否存在歧视性设定等问题。同时,赋予新就业群体对算法的知情权和异议权。通过规范算法管理,使算法从“劳动者权益的隐形枷锁”转变为“权益保障的技术助力”。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是数字经济时代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唯有以劳动者权益保护为根本出发点,精准厘清平台用工关系认定规则、动态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科学完善平台治理规范、合力构建平台用工协同共治格局,方能织就全方位、多层次的权益保障网络。以此为基,才能让新就业群体在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充分享受劳动法赋予的权益,最终铺就新业态经济健康繁荣与劳动者权益坚实保障的共赢之路。

(作者单位为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责编:王燕华 签发:王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