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举行吹风会,介绍《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情况。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着力破解制约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痛点难点,构建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框架。
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将其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规范监测行为。此外,条例清晰界定了各相关方在监测活动组织实施、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首次明确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并引导监测行业从无序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力量。条例明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如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能力要求不足、“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行了修订,将于近期出台。规范涉企检查、提升监管质效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鼓励运用非现场检查、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推动监管更加高效、更有温度。
数据弄虚作假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顽疾”。条例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发,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既设置了罚款处罚,也有禁业规定,还规定了吊销资质,防止“换马甲”逃避制裁。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从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通报交流、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马超)
(责编:蒋璐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