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职务的设置原则、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坚持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名誉职务的名称、设置原则、数量、任职条件及授予对象。强调行业协会商会应坚持“非必要不设置”的原则,确需设立的,须完善章程、制定专门管理制度,确保设置精简、运行规范。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遵守章程和有关规定,关心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但不得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不得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也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职务待遇。

《办法》对名誉职务的设立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设立名誉职务须经本会党组织审核把关,并履行民主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被授予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设立、增补或取消名誉职务,均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名誉职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应完善监督机制,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变相把持协会、干扰正常工作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对违反《办法》设置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将督促协会按程序撤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的出台,是山东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管理、健全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运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王海璐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