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工作背景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是社会组织立足本行业、本领域开展的评选评奖活动,能够起到选树先进典型、激发创新活力、凝聚行业共识等作用,其覆盖面较广、关注度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202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建立相关规则与机制。202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组织清理优化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于2025年发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同步启动研究修订《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在总结近年来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为基层减负、相关乱象整顿等工作要求,经多方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制发《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规则约束和规范管理,切实把好数量关、质量关,推动更加有序有效发挥评比表彰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社会组织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念定义。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者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二)适用对象。明确评比表彰活动的实施主体范围,即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后可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将规范对象聚焦评比表彰活动,不再将达标活动纳入本《办法》规范范畴;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三)管理机制。按照“有进有出”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动态项目清单管理。按照有关方面统筹安排,民政部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除不宜公开项目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四)设立条件。《办法》延续并完善2022年《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设定七个方面条件:一是遵纪守法、运作规范;二是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三是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五是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六是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是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审批程序。为统筹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于当年3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作出批复。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六)实施程序。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具体实施流程,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需依次履行制定方案、发布通知、推荐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决定、备案等七个重点环节。
(七)项目管理。《办法》围绕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明确四项行为规范和九项禁止情形。
四项行为规范包括:一是遵守《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二是评比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者符合有关规定;三是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评选办法、评选结果等评比表彰活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四是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九项禁止情形包括:一是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二是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三是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四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五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六是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七是不得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八是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九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八)违规处理。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出现《办法》所列违规情形时,将撤销评比表彰项目;其中,因弄虚作假或因出现有关严重违规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明确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责任人双重责任,社会组织违反《办法》的,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社会组织有关责任人,由承担负责人人选审核和任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将其列入不适宜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名单等处理措施;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活动边界。围绕社会组织活动规范与监督管理要求,厘清有关活动与评比表彰活动边界,增强制度条款清晰度与实操性,为社会组织合规开展各类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五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一是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三是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四是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五是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十)负面清单。明确以下七项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一是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二是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三是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四是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五是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六是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七是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十一)例外情形。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新闻媒体评奖、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以及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由其他相关部门规范管理。明确以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不纳入《办法》规范范畴。
(责编:王海璐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