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是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优化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安排。“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列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任务之一。“十五五”开局起步,这项制度正从基层减负的抓手,发展为助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基础。
准入制度的根本逻辑:
从减负清单到治理基座
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是党中央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的有效制度安排。如今,这项制度的焦点正在从常态化的事务减负逐步走向制度化的治理重塑。除了持续关注减少会议、报表、台账、挂牌和证明事项等专项治理外,逐渐升级为对基层治理事项边界等的系统梳理。
事项准入制度把以往基层治理的空间责任转变为现在的制度责任。过去,因为属地管理,治理责任多由基层兜底;现在,准入制度的逻辑强调,哪些事项应由村(社区)依法办理,哪些事项只是协助开展,哪些事项不得简单下压,必须有职责依据、资源支持和程序依据,在源头上厘清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
事项准入制度的目标不仅是把责任界定清楚,更是让责任运转起来。基层事项综合性强,这意味着现代基层治理不仅需要边界清晰,更需要将事项转化为流程和规则:谁牵头、谁配合、谁提供资源、谁回应群众、谁承担后果等都要清清楚楚,尤其要注重由对基层单一考核转变为对责任链条的考核。事项准入制度以责任串联起各方,协调同步。
事项准入制度为基层腾出充分的治理空间。基层自治直面群众需求,既要厘清边界,也要盘活本地治理资源,这样便可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内生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同时,也可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打造高水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队伍,形成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网络。
准入制度的重要保障:
确保基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的贯彻实施,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迈入了新阶段。“两法”为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提供了更为坚实、完备的法律支撑。
坚持党的领导为准入制度提供刚性保障。新修改的“两法”将党建引领的理论成果转化为法律条文,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两法”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一规定不仅从法理上确证了基层自治的政治方向,也为准入制度的实际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法律确立党组织的领导地位,有助于发挥村级组织的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此外,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为这一制度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明确法定职责边界为准入制度提供法律准绳。新修改的“两法”进一步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规定其依法办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这为准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准。同时,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写入“两法”,也为准入制度提供了直接法治依据。
准入制度的实施关键:
保证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有效衔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用好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提供了方向和路径,必须保证其与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有效衔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旨在解决行政体系内部的条块矛盾和权责不对等问题。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旨在守住自治底线,其本质是对政社共生关系的制度化再校准。因此,准入制度不能简单套用乡镇(街道)履职清单那种确权定责的思路,必须在尊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础上,实现自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的兼顾兼得。要更好推进准入制度从“纸面”落到“实处”,可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清单对接。以乡镇(街道)履职清单为重要依据,制定村(社区)主责事项、协助事项、负面事项“三张清单”。县级层面建立基层治理事项总目录,每个事项设置统一编码。同时,实行准入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清单事项落实见效。
硬化准入审核。由县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社会工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司法等部门共同联审,畅通村(社区)反映不合理摊派、违规下压事项的渠道,依法依规纠偏。
落实权责资源数据同步。过去,提“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现在,扩展为权限、责任、资源、数据同步,更好推进基层治理责权利相统一。
健全多维监督。构建“日常督查+群众评议+数字技术+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总而言之,健全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关键在于把基层减负、依法履职、服务群众和基层群众自治贯通起来,让基层治理责任真正落到链条之中。
(作者分别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治理教研部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哲学博士)
(责编:田宇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