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筑牢党在基层的执政根基(理论视界)

谭荧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基层治理的根本保证。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层治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新时代基层治理现实需求,以系统性制度设计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各方面,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也是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为强化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筑牢法治根基。

“两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法律形式将党的领导确立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根本原则,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两法”明确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任务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贯彻落实法律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基层治理全过程各方面,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以党建引领激活基层群众自治活力,领导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回应群众诉求、提供公共服务,让群众成为基层事务的参与者、管理者、受益者。

“两法”明确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通过职能部门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组织建设、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破解基层群众自治堵点难点。同时,规范基层民主权利行使流程,确保基层群众自治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两法”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明确凡需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由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通过落实这一规定,发挥党组织在民主决策中的引领把关作用,依托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对重大事项科学研判、充分论证,规避决策盲目性与片面性,实现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高度统一,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落地的生动体现。

“两法”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第一资格条件,明确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严把选举关口,从源头建强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治理队伍。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关键环节,候选人政治素养直接影响基层治理成效。把牢政治准入门槛,从源头上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班子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守为民初心;从严限定负面参选情形,持续净化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生态,维护基层干部队伍纯洁性,为打造政治过硬、能力突出、群众信任的基层治理队伍提供法治支撑。

“两法”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机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社区)党组织或者参加选举的选民(联名)提名推荐。党组织提名与群众提名有机结合,既强化党组织对选人用人的把关,又充分发扬基层民主。

“两法”强化党的思想引领,筑牢党在基层的精神文化根基。“两法”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在办理民生事务、开展自治活动的同时,扛起价值引领、文化传承、风尚培育等重任,让党的创新理论和价值理念浸润群众日常生活,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提升基层文明程度,厚植党在基层的思想根基与群众根基。

总之,从确立党的领导根本原则,到明确指导监督主体、优化“两委”组织架构、规范选举资格与提名程序,“两法”将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设置、人员选配、职责履行、自治实践等环节,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法治保障体系。贯彻实施“两法”使基层治理政治方向更明晰、思想引领更有力、组织基础更稳固、运行机制更顺畅、服务保障更到位,必将持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凝聚基层群众谋发展的强大合力,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城市社区治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夯实基层根基,让党的旗帜始终在基层一线高高飘扬。

(作者系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编:田宇 签发: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