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联合印发《修订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方案》,对修订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出安排。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形式。
广东省梅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地的探索,回答了怎样让规约走出“上墙容易落地难”的现实困境。从三地实践不难看出,一份高质量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问计于民、协商于民的成果。越是能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越能获得村(居)民发自内心的支持,越能成为村(居)民自觉遵循的公序良俗,越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秩序。梅州市依托客家围屋、院落座谈等方式汇聚乡土智慧,淄博市周村区线上线下广泛征集民情,城固县依靠“说事大院”倾听群众家常诉求,都在坚持立约必先倾听民声的工作思路。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来源于传统风俗,不仅要体现与村(居)民日常生活的关联度,还应体现与法治理念的交融性。民意征集、草案磋商、合法性审查、民主表决、公示备案等规范流程,需划清自治与法治的边界,防止规约突破法律红线、违背公序良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法律有机衔接,将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才能更好实现基层治理效能提升。
加强督促落实,提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效能。结合村(社区)实际情况修订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断细化内容,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真正成为规范村(居)民行为、激活群众自治活力的“硬约束”。
(责编:田宇 签发:张宝珠)